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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外观设计产品装潢是否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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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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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般而言,如果一种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该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若主张该设计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权利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使用该设计的商品已具有一定影响,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特别对于形状构造类装潢而言,因形状构造本身与商品本体不可分割,相关公众往往更容易将其视作商品本体的组成部分,而一般不会直接将其与商品的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使使用该形状构造的商品已经成为知名商品,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出相关公众已经将该种形状构造与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的结论,权利人的证明责任更重。

供稿:唐汝衡、裴一歌

编辑:唐汝衡、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2)豫知民终525号





案件事实




惠洁公司和惠洁管业公司是无塔储水器的生产厂家,惠洁公司是专利号201630597104.5“无塔供水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专利的申请日是2016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是2017年8月8日,后该外观设计专利于2022年1月4日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1年11月11日,惠洁公司和惠洁管业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显示:惠洁公司是惠洁管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洁管业公司和惠洁公司名下的所有商标权和专利二公司相互许可使用,即共同使用“惠洁”商标,共同使用和生产、销售专利号为201630597104.5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公司销售的专利号为201630597104.5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渠道包括网络销售、直销、经销商批发等,产品销售范围为全国。

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认为,其“无塔供水器”的外观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华家电城出售“04无塔”储水器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答辩意见,并经征得各方同意,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留华家电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般而言,如果一种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该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若主张该设计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权利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使用该设计的商品已具有一定影响,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特别对于形状构造类装潢而言,因形状构造本身与商品本体不可分割,相关公众往往更容易将其视作商品本体的组成部分,而一般不会直接将其与商品的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使使用该形状构造的商品已经成为知名商品,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出相关公众已经将该种形状构造与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的结论,权利人的证明责任更重。本案中,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产品在行业内也具有一定影响,但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案涉产品装潢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产品不具有一定知名度虽不准确,但最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以案涉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由主张一审处理结果不当,理据不足,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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